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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辖终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董某、张某乙与张某甲、张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董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辖终字第0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汉族,1953年11月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女,汉族,1918年7月10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汉族,1947年2月22日生。原审被告:张某丙,女,汉族,1945年4月10日生。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董某、张某乙,原审被告张某丙遗嘱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扬民初字第0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继承人张金龙所有的位于无锡市芦庄*号*室的房产属于遗产,建筑面积为65.95平方米,张某甲对其所称位于海门市的房产状况未提供相应依据,故该院认定位于无锡市芦庄*号*室的房产属于主要遗产。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可以由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张某甲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继承人张金龙死亡前数年均在海门市生活,属其经常居住地;2.张金龙与董某于1974年在海门市建有五间平房,有部分遗产在海门市;3.张某甲本人身体不好,亦无收入,不宜前往无锡应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为继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该类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双方诉争的主要遗产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张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骁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