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4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贾×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4047号原告贾×,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被告杨×,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向军,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