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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4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贾×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4047号原告贾×,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被告杨×,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向军,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