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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知)初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名门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名门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知)初字第3981��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女,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怡,女,汉族,1992年10月21日出生,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盛世名门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七条44号院御都大旅社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伍红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伯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合麦田公司)与被告北京盛世名门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名门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合麦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梦娇、盛世名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伯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合麦田公司诉称:我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唱片公司,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作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的会员单位之一,对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鉴于我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与音集协签署的协议,我公司对未经授权,侵权使用我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经查,盛世名门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我公司享有权利的《我要你》、《宝藏》、《相爱的歌》、《千面》、《那么那么爱》、《啦啦队歌》、《叹金莲》、《N+1》、《爱得太傻》、《HappyWakeUp》、《下雨》、《漂浮地铁》、《Stop》、《少年中国》、《差生》、《秀才胡同》、《梨花香》、《阿么》、《小朋友》、《一个北京人在北京》、《骨感》、《你是主唱》、《小时候》、《卖》、《我是谁的谁》、《独领风骚》、《了解》、《爱一点》、《和你跳舞》、《黑白电影》、《坚强》、《少年故事》、《someday》、《我们的小世界》、《以爱命名的童话》、《哦咦哦咦啊》、《海盗船长》、《回到拉萨》、《野花》、《干杯朋友》、《顺其自然》、《怕黑的女人》、《执着》、《我的秋天》、《那一年》、《两天》、《同桌的你》、《今天是你的生日,妈妈》、《新四季歌》、《单身公主》共50部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简称《我要你》等50部涉案作品)。盛世名门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我要你》等50部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盛世名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我要你》等50部涉案作品;二、盛世名门公司赔偿我公���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其中包括公证费2500元,场所消费费用500元;三、诉讼费用由盛世名门公司负担。被告盛世名门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向北京雷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点播系统,提供了相应的价款,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我公司当时以为购买时已经获得了相应版权,即太合麦田公司已经同意我方使用点播系统中的歌曲。太合麦田公司的权利光盘为MTV合辑,每一首MTV都有相应的著作权人,太合麦田公司并非这些MTV的著作权人,其诉讼主体资格有问题。太合麦田公司主张的5万元经济损失没有具体依据,我公司无主观恶意,且涉案歌曲数量很少、被点播的频率低,我公司经营规模小,房间数量少,太合麦田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应对该数额予以调整。综上,不同意太合麦田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太合麦田公司��作出品了音乐专辑《太合麦田音乐卡拉OK精选100首》,其中收录了包括《我要你》等50部涉案作品。该专辑盘封上注明“出品: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载明“本专辑内音乐作品之录音、词曲版权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作复制、演出、网络传播以及其它商业用途”。《我要你》等50部涉案作品的内容为歌曲MTV,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或情节。2010年9月3日,太合麦田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1.音集协对太合麦田公司MTV作品管理,仅限于同卡拉OK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向太合麦田公司分配使用费;2.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太合麦田公司应协助进行诉讼。2010年9月8日,太合麦田公司(乙方)与音集协(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对2010年9月3日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补充约定:《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二条第一款变更为: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MTV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作品自本合同有效期由甲方提供给卡拉OK经营者有KTV中以MTV卡拉OK作品的形式进行使用,上述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2012年5月28日,太合麦田公司与音集协签订《协议书》,将双方签订的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变更如下:一、撤销授权合同第四条第2款,即关于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约定;二、对于未经合法授权而使用太合麦田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主体,太合麦田公司保留对侵权方的诉权,音集协不再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向未经合法授权而使用太合麦田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主体代太合麦田公司行使维权权利。太合麦田公司因行使维权权利而产生的维权权益全部归其所有;三、本协议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如与本协议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书内容为准;四、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如果本协议有效期满六十日前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向对方发出本协议不再续展的书面通知,本协议自动续展两年。2014年5月20日,音集协出具情况说明,内容如下:就2012年5月28日音集协与太合麦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双方按照协议约定,自动续展此协议。2013年8月29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太合麦田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盛世名��公司的经营场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011”包间内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我要你》等50部涉案作品,并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将录像刻录成光盘进行了封存,并出具了(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797号公证书。太合麦田公司当场消费500元,并支付公证费25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将《太合麦田音乐卡拉OK精选100首》光盘中收录的涉案50部作品与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相关歌曲的录像进行比对,除《执着》、《同桌的你》在画面上不一致以外,二者的影像、声音、词曲等一致。太合麦田公司及盛世名门公司均认可比对结果,太合麦田公司当庭表示放弃对《执着》、《同桌的你》两部作品主张权利。庭审中,盛世名门公司出示《点歌音响产品合同》,欲证明其已为点播系统支付了价款。合同显示签订日期为2013年10月13日,��定盛世名门公司(甲方)从北京丰华守民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乙方)订购雷石VOD点播系统,乙方向甲方提供音箱、功放等货物,乙方不提供曲库,合同总款项为62600元。上述事实,有太合麦田公司提供的《太合麦田音乐卡拉OK精选100首》光盘、(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797号公证书、票据、公证费发票、(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008号公证书、(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010号公证书、情况说明,盛世名门公司提供的《点歌音响产品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太合麦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内容是《我要你》等48部涉案作品的MV,该MV的内容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或情节。由此可以看出,该MV经过了主创者的构思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并不是机械制作的产物,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涉案专辑上载明的内容,太合麦田公司为收录涉案MV作品的音乐专辑的出品单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太合麦田公司为涉案作品的制片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依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补充协议》及《协议书》,可以认定太合麦田公司已将维权的权利收回,音集协不再享有此项权利,故太合麦田公司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盛世名门公司未经太合麦田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通过点唱系统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我要你》等48部涉案作品,供公众进行放映,侵犯了太合麦田公司对《我要你》等48部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太合麦田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偏高,本院将根据涉案��品的类型、知名度、盛世名门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地所属地域的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太合麦田公司所主张的公证费、公证时的消费支出,属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盛世名门公司出具的《点歌音响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盛世名门公司(甲方)从北京丰华守民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乙方)订购雷石VOD点播系统,乙方向甲方提供音箱、功放等货物,乙方不提供曲库”,且盛世名门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MV系由VOD厂商预置、安装,故盛世名门公司有关其已经向北京雷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点播系统并支付了相应对价、获得了相应版权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盛世名门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我要你》、《宝藏》、《相爱的歌》、《千面》、《那么那么爱》、《啦啦队歌》、《叹金莲》、《N+1》、《爱得太傻》、《HappyWakeUp》、《下雨》、《漂浮地铁》、《Stop》、《少年中国》、《差生》、《秀才胡同》、《梨花香》、《阿么》、《小朋友》、《一个北京人在北京》、《骨感》、《你是主唱》、《小时候》、《卖》、《我是谁的谁》、《独领风骚》、《了解》、《爱一点》、《和你跳舞》、《黑白电影》、《坚强》、《少年故事》、《someday》、《我们的小世界》、《以爱命名的童话》、《哦咦哦咦啊》、《海盗船长》、《回到拉萨》、《野花》、《干杯朋友》、《顺其自然》、《怕黑的女人》、《我的秋天》、《那一年》、《两天》、《今天是你的生日,妈妈》、《新四季歌》、《单身公主》四十八部涉案音乐电视��品;二、被告北京盛世名门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二千元;三、被告北京盛世名门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千元;四、驳回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盛世名门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盛世名门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元(于本判决生效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