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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梅春秀与袁春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春秀,袁春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443号原告梅春秀,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夏集乡梅张营村*组。被告袁春成,男,成年,汉族,住宛城区朝山街17号市土产公司家属院5号楼。原告梅春秀诉被告袁春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梅春秀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春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郜付林审判员  丁心然审判员  王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新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