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梅春秀与袁春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春秀,袁春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443号原告梅春秀,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夏集乡梅张营村*组。被告袁春成,男,成年,汉族,住宛城区朝山街17号市土产公司家属院5号楼。原告梅春秀诉被告袁春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梅春秀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春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郜付林审判员 丁心然审判员 王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新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