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行非审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巢湖市计生委申请执行肖金、胡维莲社会抚养费征收行非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肖金,胡维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巢行非审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李日寿,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肖金,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农民,住xxx。身份证号:xxx。被申请执行人:胡维莲(系肖金妻子),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申请执行人以两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征决(2014)11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的征决(2014)11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11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旭东审 判 员 汪 琴审 判 员 周安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