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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梦函诉被告赵树田之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梦函,赵树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51号原告:赵梦函,女,汉族,2010年2月22日出生,现住延吉市。法定代理人:徐东霞,女,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赵树田,男,汉族,1958年12月2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梦函诉被告赵树田之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梦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梦函的法定代理人徐东霞负担。审 判 长  金 纯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妍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