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223号原告韩某某。被告缪某某。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2月举行婚礼,同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孩子。自2002年开始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曾于2013年、2014年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均撤诉,但原告撤诉后并未回家。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举行婚礼、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孩子时间及孩子取名属实。原告所述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不是事实。2011年原告离家外出,期间偶尔回家,2014年农历4月被告不在家,原告回家后无故服用农药,被告得知后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后原告再未回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缪某某于1998年2月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同年11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9年3月10日生育女孩,取名缪某甲;2000年11月25日生育双���胎男孩,取名缪某乙、缪某丙,现均随被告缪某某生活。被告缪某某于2003年外出银川务工,2008年受伤致左胳膊截肢后回家。2011年农历4月以后原告韩某某外出,期间偶尔回家。2013年、2014年原告韩某某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均撤诉,但原告韩某某撤诉后并未回家,双方分居至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环县洪德镇人民政府证明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自2011年开始原告一直在外务工,且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予以支持。从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三个孩子应由被告抚养两个、原告抚养一个为宜。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缪某某离婚;二、女孩缪某甲(16周岁)、男孩缪某乙(14周岁)由被告缪某某抚养,男孩缪某丙(14周岁)由原告韩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卜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