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778号原告:邱某某,女,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华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