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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778号原告:邱某某,女,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华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