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进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进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422号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10281524-3。法定代表人佟建,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越然,女,该公司监督法律劳资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男,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张进雄,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进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