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行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张书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萍,张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行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萍,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张书龙,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张丽萍与被执行人张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100000元及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龙岩中院及我院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行字第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