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监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梅××寻衅滋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411号梅××:你因梅××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本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878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该刑事裁定书认定梅××毁坏二十一辆小轿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梅××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已经对其从轻处罚。梅××作案后被当场查获,随即民警对现场进行了查看,发现二十七辆车受损,受损车主均证明其车辆停放前并未损坏,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二十一辆车均系梅××损坏的事实是正确的。现你亦未提交原裁定认定损坏车辆并非梅××造成的证据和线索。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认定梅××犯寻衅滋事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