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峻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峻,向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雒城镇中山大道南一段***号。被执行人:李峻,男,汉族,1980年1月1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月兴村**号***号。被执行人:向万华,女,汉族,1975年8月7日生,住广汉市雒城镇东西大街西一段**号附*号*幢*楼*号。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峻、向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604593.5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峻、向万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汉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