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县民一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欢诉被告赵建立、杜春荣、赵悦婚约财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欢,赵建立,杜春荣,赵悦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民一初字第00304号原告刘欢。委托代理人刘国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静,系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立。被告杜春荣。被告赵悦。委托代理人林海军,系老河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欢诉被告赵建立、杜春荣、赵悦婚约财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光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赵悦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个月后订婚。原告按当地习俗给付三被告彩礼款共计11万元。现原、被告产生矛盾无法继续相处下去,但就彩礼返还事宜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11万元。被告赵悦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彩礼6万元,见面礼1万元,串小门1万元,点烟钱1万元,其余的钱属于原告赠予我的。一分也不同意返还原告。被告赵建力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杜春荣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赵悦于农历2013年12月27日经张立新、李东风介绍订立婚约。被告赵建力、杜春荣系被告赵悦父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6万元,见面礼1万元,串小门1万元,点烟钱1万元,买衣服1万元,过年节1万元,共计11万元。此款经介绍人交付至被告杜春荣手中。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及本院审核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原、被告按当地习俗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一定数额的彩礼款及财物数额较大,给原告在经济造上成一定的损失。在原、被告婚约解除后,该财物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诉讼中,被告赵悦称已与原告同居生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杜春荣系原告给付彩礼款及其它财物款的收受者,故应与被告赵悦承担共同给付义务。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赵建力应承担返还彩礼款的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赵建力为彩礼款及其它财物款的收受人,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悦、杜春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欢彩礼款及其它财物款7.9万元;二、被告杜春荣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刘欢对被告赵建力的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700元,由被告赵悦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福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