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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邢玉莲、席文会与高智慧、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玉莲,席文会,高智慧,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21-1号原告邢玉莲,男,住扶沟县。原告席文会,女,住扶沟县。被告高智慧,男,住扶沟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李秀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玉莲、席文会诉被告高智慧、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玉莲、席文会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高智慧的豫PN96**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车主为高智慧的豫PN96**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新富审判员  罗红艳陪审员  李长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