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法特清算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等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法特清算初字第01342号申请人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4号9号楼六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艳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波,北京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联财富音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春秀路1号楼迤南2501室。法定代表人潘志忠。本院裁定受理的申请人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的对被申请人中联财富音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一案,于2014年3月3日作出指定中联财富音像超市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决定。现中联财富音像超市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称因按登记地址不能通知被申请人及清算义务人,导致清算组无法对中联财富音像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故提请法院裁定终结中联财富音像超市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清算报告,清算组已向中联财富音像超市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送达参加强制清算工作的通知,经清算组多次联系、查找,无法按登记注册地通知被申请人以及清算义务人,亦无法联系其法定代表人,无法接收被申请人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由此导致无法清算,清算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被申请人中联财富音像超市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中联财富音像超市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裁定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孙京瑞代理审判员 徐 岩代理审判员 贾 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