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民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宏伟与姬兴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宏伟,姬兴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6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姬兴会,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28日。上诉人张宏伟因与被上诉人姬兴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4)瓜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瓜州县人民法院(2014)瓜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瓜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77元,退还上诉人张宏伟。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曹 平代理审判员 李庆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海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