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九珍与陈西锋、励红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郭九珍,女,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和平东路国税胡同4号1号楼1单元301室。被申请人:陈西锋,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72号。被申请人:励红英,女,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西锋之妻。申请人郭九珍因与被申请人陈西锋、励红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已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40万元的存款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西锋、励红英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华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郑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