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4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曹化民与于留印、张全鑫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化民,于留印,张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424-4号申请执行人曹化民。被执行人于留印。被执行人张全鑫。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以(2014)红法执字第424-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于留印所有的豫G×××××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张全鑫所有的豫G×××××号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现两车辆已依法拍卖,车辆所有权归买受人李小兵、��自豪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豫G×××××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豫G×××××号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