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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4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曹化民与于留印、张全鑫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化民,于留印,张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424-4号申请执行人曹化民。被执行人于留印。被执行人张全鑫。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以(2014)红法执字第424-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于留印所有的豫G×××××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张全鑫所有的豫G×××××号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现两车辆已依法拍卖,车辆所有权归买受人李小兵、��自豪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豫G×××××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豫G×××××号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