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洪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诉被告黄爱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黄爱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78号原告李勇,男,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南京太能集团职员。委托代理人黄翠翠,女,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黄爱玉,女,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黄爱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