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指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潘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张某某、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江某某,张某某,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指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江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山。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一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某某、张某某、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某某、张某某、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3715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