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光亮与被执行人许兆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光亮,许兆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潘光亮,男。委托代理人:潘能原,男,系潘光亮的父亲。被执行人:许兆本。申请执行人潘光亮与被执行人许兆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兆本没有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潘光亮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合执字第2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周胜伟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庆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