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邵理建与吴斌、赣榆区赣马镇新合村杜高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理建,吴斌,赣榆区赣马镇新合村杜高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1654号原告邵理建,居民。被告吴斌,居民。被告赣榆区赣马镇新合村杜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新合村杜高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杜敦军,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理建与被告吴斌、赣榆区赣马镇新合村杜高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理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理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陆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