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邓守灏与李洪明、黄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守灏,李洪明,黄科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911号原告:邓守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罗建龙,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明,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黄科建,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守灏诉被告李洪明、黄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守灏负担。审 判 长 刘 靖代理审判员 陈佩勤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泽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