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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邓守灏与李洪明、黄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守灏,李洪明,黄科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911号原告:邓守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罗建龙,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明,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黄科建,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守灏诉被告李洪明、黄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守灏负担。审 判 长  刘 靖代理审判员  陈佩勤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泽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