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察法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刘某某、赵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刘志成,赵海英,黄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法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杨文光。被执行人刘志成,男,汉族,1955年1月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现住察右中旗,农民。被执行人赵海英,男,汉族,1957年1月生,身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现住察右中旗,农民。被执行人黄鑫,男,汉族,1974年12月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现住察右中旗,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察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刘志成、赵海英、黄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志成、赵海英、黄鑫在察右中旗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