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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津顺泡沫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瑞佳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津顺泡沫有限公司,中山市瑞佳厨房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269号原告:中山市津顺泡沫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刘长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东荣、孙振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瑞佳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强。委托代理人:杨治平,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市津顺泡沫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瑞佳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津顺泡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津顺泡沫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津顺泡沫有限公司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林谊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