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任焕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540号申请执行人任焕。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负责人李益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任焕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843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塘民初字第84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福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