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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朱彩云与张敬、王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云,张敬,王岐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朱彩云,女,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张敬,男,汉族,1958年1月29日出生。被告王岐花,女,汉族,1959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彩云诉被告张敬、王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腊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方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