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乐少香与徐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少香,徐云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1576号原告乐少香,被告徐云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少香与被告徐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少香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少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少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少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方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