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段建锁与郭丽平、任永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建锁,郭丽平,任永杰,夫妻关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段建锁,农民。被执行人郭丽平,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大连路2巷3074号。被执行人任永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杨家庄乡小西庄村64号3户。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安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丽平、任永杰名下登记的位于金方家园小区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0××88、共有权证号006489)。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立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