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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执字第00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光霞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霞,李明青,张玉萍,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李明云,李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407-1号申请执行人杨光霞,女,1970年9月7日生。被执行人李明青,男,1968年4月23日生。被执行人张玉萍,女,1968年3月12日生。被执行人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明云,男,1966年11月20日生。被执行人李忠云,男,1981年10月8日生。本院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2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小庙工业聚集区青龙路北的全部厂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