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浙江绍兴明泽纺织有限公司、绍兴琪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负责人汤爱萍。被执行人浙江绍兴明泽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明伟。被执行人绍兴琪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昌。被执行人戴明伟,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徐山村南岸**号。被执行人朱咏梅,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世禾新村**幢***室。被执行人邵云根,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龙尾山村龙尾山***号。被执行人赵惠娟,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龙尾山村龙尾山***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被告浙江绍兴明泽纺织有限公司、绍兴琪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戴明伟、朱咏梅、邵云根、赵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浙江绍兴明泽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1999989.05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5月20日的利息为11000元,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绍兴琪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在2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戴明伟、朱咏梅在6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邵云根、赵惠娟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浙江绍兴明泽纺织有限公司、绍兴琪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戴明伟、朱咏梅、邵云根、赵惠娟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绍兴明泽纺织有限公司、绍兴琪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邵云根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新宇花园23幢102室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也被执行人邵云根名下浙D×××××、被执行人戴明伟名下浙D×××××两辆轿车进行了轮候查封,但上述这些财产均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完毕,并经优先偿付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助理审判员 董 巍助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袍江世纪东街87号。负责人汤爱萍,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绍兴明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越商大厦1503号。法定代表人戴明伟。被执行人绍兴琪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风泽园19幢602室。法定代表人李永昌。被执行人戴明伟,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徐山村南岸73号。被执行人朱咏梅,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世禾新村44幢501室。被执行人邵云根,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龙尾山村龙尾山265号。被执行人赵惠娟,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龙尾山村龙尾山2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被告浙江绍兴明泽纺织有限公司、绍兴琪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戴明伟、朱咏梅、邵云根、赵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浙江绍兴明泽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1999989.05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5月20日的利息为11000元,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绍兴琪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在2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戴明伟、朱咏梅在6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邵云根、赵惠娟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浙江绍兴明泽纺织有限公司、绍兴琪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戴明伟、朱咏梅、邵云根、赵惠娟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绍兴明泽纺织有限公司、绍兴琪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邵云根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新宇花园23幢102室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也被执行人邵云根名下浙D×××××、被执行人戴明伟名下浙D×××××两辆轿车进行了轮候查封,但上述这些财产均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完毕,并经优先偿付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建敏助理审判员董巍助理审判员金宏刚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王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