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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5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分公司与祁国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纳入失信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分公司,祁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沙执字第564-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分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刘新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祁国才,男,生于1974年2月1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深圳市金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分公司申请执行祁国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87582.5元,执行费1214元,共计88796.5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祁国才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分公司支付工程款86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82.5元,执行费12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祁国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