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向宇与被执行人吴志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向宇,吴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方向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志国,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方向宇与被执行人吴志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一、被告吴志国返还给原告方向宇彩礼款25,00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返还给付15,0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返还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15,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