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晴与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晴,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汪晴,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定代表人:蒋德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汪晴与砀山德毅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线索不明,该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汪晴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成磊审判员 卢次川审判员 孟凡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