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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一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永修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海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初至2013年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袁某某、戴某某(二人已判刑)合伙在永修县立新乡北徐村三岔路口旁边一民宅中开设赌场,组织他人用麻将牌以赌“筒子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利,张某某从赌场获利3000余元。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某、戴某某、代某某、戴某甲、袁某甲、戴某甲、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贵 珍审判员 ��谈黎审判员 叶 方 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 贤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