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吴佳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吴佳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556号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兆江、李腾庆,均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佳成(ngojean-michel,didier,louis),系法国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吴佳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以被告吴佳成已支付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雅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雅芝本裁定书于2015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