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谭某某,女,生于1972年年11月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正海,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悦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男,生于1968年9月2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姚敦伦,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谭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梁蓉于2015年3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正海,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敦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4月6日在某某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6年3月6日生育长女王某乙;2007年5月6日生育次女王某丙。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由于被告性格古怪,加之重男轻女思想极为严重,导致在生活中争吵不断。原告父母常年多病,生活困难,被告不但不关心和照顾,反而让原告在父母与被告之间做出选择。两个女儿上学被告也不给一分钱的生��费。2014年7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证据不足,原告撤回起诉。原、被告于2014年正月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甲辩称:1.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多数是虚假的,原、被告婚后感情深厚,婚后被告为了照顾原告父母,将自己的户口迁到原告父母家,原告的弟弟生前多病,穿衣吃饭等都是被告在照顾,被告为了子女外出打工,省吃俭用,除基本生活费用以外,将工资都寄回给原告作为家庭开支费用,而且家里一切开支都是被告一人挣钱承担;2.被告由于多年在外辛劳打工,已患肝病、肾病等疾病,被告仍舍不得花钱治疗;3.原告请求离婚就是看在被告患病,基本丧失劳动���力,怕拖累原告。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王某甲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双方于1994年4月6日在某某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6年3月6日生育长女王某乙,2007年5月6日生育次女王某丙。2014年7月29日曾来院起诉请求离婚,后又撤回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2014)石法民初字第02020号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再结婚,说明双方是经过充分的考虑才走到一起,原、被告自1994年4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以来已共同生活21年,且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子女,说明原、被告之间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原告举示的证据证人宋华玉等人的证实,其未按法律规定到庭作证,对其证言本院难以采信。证人宋某某、冉某某系原告的父母,与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提供的(2014)石法民初字第02020号民事裁定书,仅能证实原、被告曾因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过矛盾,原告诉至法院后撤诉,并不能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情形。另,被告王某甲提供了2014年秋为女儿王某乙缴纳学费等的发票等,那么原告诉称被告未尽抚养子女义务,本院碍难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碍难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