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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北京华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425号原告北京华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负责人汪宏宇。委托代理人胡政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肖东,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王明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业华,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华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系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因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在移送之前已将本案诉讼费全部退还当事人,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情况说明》,表示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将不再向法院缴纳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鉴于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洁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