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中民一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薛焱锋与秦广明、博乐市鑫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焱锋,秦广明,博乐市鑫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中民一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焱锋,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博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广明,男,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住博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乐市鑫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长城路**号*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袁清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建军,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薛焱锋因与被上诉人秦广明、博乐市鑫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焱锋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焱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薛焱锋负担。审判长 王 灵 东审判员 阿不都西克·阿不都英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