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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郭晋、刘成凤等与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晋,刘成凤,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郭晋。申请执行人:刘成凤。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翟毅,总经理。被执行人:翟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郭晋、刘成凤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39800元;二、承担本案件受理费1330元,执行费2287元,以上款项共计161417元。但两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郭晋、刘成凤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239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11)第2**号)土地使用权,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239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11)第2**号)土地使用权。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