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嘉兴安顿包装有限公司、任永妹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安顿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催字第2号申请人嘉兴安顿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正介笕运河农场场部二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任永妹。委托代理人胡建光,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嘉兴安顿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出票人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劲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面金额5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17日,号码为3010005123374739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安顿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建弘审 判 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黄 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