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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赫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濮阳市永诚电子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赫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濮阳市永诚电子自动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39215-3,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道戚城屯五组崔庆林院。法定代表人张永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省赫章县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84870-4。住所地:赫章县珠市乡。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濮阳市永诚电子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赫章县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黔赫民督字第1号申请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省赫章县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5年4月10日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4)黔赫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英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正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