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朱海林与郭志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林,郭志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88号原告:朱海林,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郭志广,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林与被告郭志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林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海林负担。审判员 么 伟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