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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彭某欢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02刑初98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本市安源��凤凰街水门巷***室。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二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日13时,吸毒人员郭斌一位绰号“阿坚”的朋友要其帮助购买毒品,郭斌随即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890799****)拨打被告人彭某某的手机(号码:1887994****)联系购买500元毒品,彭某某说自己身上有毒品问郭斌要不要,郭斌同意并约彭某某到步行街进行交易。当日下午4时许,彭某某应约来到萍乡市步行街附近(肯德基上坡走大概100米左右)一家麻将馆门口找到郭斌,彭某某将一小包重约4克的毒品氯胺酮交给郭斌,郭斌说改日付钱。过了两日,被告人彭某某在上次交易的麻将馆彭到郭斌,郭斌将500元毒资付给彭某某。彭某某从中获利260元。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支持其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关于违禁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彭某某没有提出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13时许,吸毒人员郭斌一位绰号“阿坚”的朋友要其帮助购买毒品,郭斌随即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890799****)拨打被告人彭某某的手机(号码:1887994****)联系购买500元毒品,彭某某说自己身上有毒品问郭斌要不要,郭斌同意并约彭某某到步行街进行交易。当日下午4时许,彭某某应约来到萍乡市步行街附近(肯德基上坡走大概100米左右)一家麻将馆门口找到郭斌,彭某某将一小包重约4克的毒品氯胺酮交给郭斌,郭斌说改日付钱。次日,被告人彭某某在上次交易的麻将馆彭遇到郭斌,郭斌将500元毒资付给彭某某。彭某某从中获利260元。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证人郭斌的证言,证实他和彭某某是一起打麻将认识���,打麻将闲聊的时候知道彭某某也吸食K粉。2015年10月2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6时左右,他和一个绰号叫“阿坚”的朋友在麻将馆打麻将,“阿坚”说:“他想吸食毒品,但是一直都是在外面打工,在萍乡买不到毒品,问在一起打麻将的人是否能买到毒品。”他回答说可以帮忙问下,问“阿坚”要多少钱的毒品,“阿坚”回答说500元。于是他用他的手机(手机号码为1890799****)打电话给彭某某(手机尾号为7044)问有没有毒品,彭某某说有一些。过了一会,彭某某来到麻将馆,他与彭某某在门口交易,彭某某给了他大约4-5克氯胺酮(俗称K粉),他就对彭某某说:“他还在打牌,过一会再拿钱给彭某某”。过了两天晚上,他和彭某某又在麻将馆碰到了,彭某某就把500元毒资给了他。2015年11月2日晚上,他邀请朋友到君悦豪门玩,到了晚上11点左右,特警到包厢检查并将其抓��。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郭斌辨认出彭某某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男子。3、通话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分别调取郭斌、彭某某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日手机通话记录,其中2015年11月1日下午1点到2点,郭斌使用的电话号码为1890799****的手机与彭某某使用的电话号码为1887994****的手机有过多次电话联系。4、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彭某某指认出萍乡市步行街(肯德基上坡走大概100米左右的一个麻将馆门口)就是和吸毒人员郭斌交易毒品K粉的交易地点。5、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2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缉毒大队民警在本市安源区凤凰街君悦KTV“B12”包厢查获涉嫌贩卖毒品人员彭某某及吸毒人员共计15人。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彭某某被抓获后,2015年11月3日凌晨2时,侦查人员在后埠派出所办案区尿液室现场提取���尿液用氯胺酮检测试剂(胶体金法)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日11时30分,侦查人员在后埠派出所办案区尿液室现场提取郭斌尿液用氯胺酮检测试剂(胶体金法)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彭某某出生于1985年7月19日,涉嫌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被告人彭某某供述:2015年10月28日左右的一天,大概下午16点30分,郭斌(手机尾号为5865)来电问他(手机号码为1887994****)能否帮忙买到500元K粉,他说身上有一些问郭斌要不要,郭斌说:“要”,并让其到麻将馆找他。于是他走到步行街(肯德基上坡走大概100米左右的一个麻将馆门口)找到郭斌,并把一小包大概4克K粉给郭斌,郭斌说“现在没钱,过几天给他。”过了两天的晚上,他在该麻将馆又碰到郭斌,郭斌就把500元钱给他了。综上,被告人彭某某贩���毒品氯胺酮1次,重量4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之桢人民陪审员  朱郭萍人民陪审员  姚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