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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成年,现住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成年,现住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赖兆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