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董家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莎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董家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丁莎莎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青岛董家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崔金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绪杰,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丁莎莎,女,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董家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莎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董家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丁莎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董家口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莎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