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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侯文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文斌,厦门鑫融达商贸有限公司,李芳芳,姚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侯文斌,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鑫融达商贸有限公司,(城市花园)A栋办公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9808461-X。法定代表人周鹭峰。被执行人李芳芳,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瑶,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闽民终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鑫融达商贸有限公司﹑李芳芳﹑姚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鑫融达商贸有限公司﹑李芳芳﹑姚瑶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7100712.9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