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唐观乃颜池池、颜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观乃,颜池池,颜秋平,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唐观乃,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监护人兰罗娇,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被申请人颜池池,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被申请人颜秋平,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被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黄岩区。法定代表人:梁治。申请人唐观乃因与被申请人颜池池、颜秋平于2015年2月13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现申请人唐观乃在院治疗,处于昏迷状态,所需医药费数额巨大,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唐观乃的监护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颜秋平所有的牌号为浙JT57**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张玮所有的号牌为湘A303**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颜秋平所有的牌号为浙JT57**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晓憨审判员 谭玉云审判员 戴梓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