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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4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国义与韩凤祥、刘素珍、韩晓宇、韩凤全、韩凤廷、李长江、薛润军、薛润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义,韩凤祥,刘素珍,韩晓宇,韩凤全,韩凤廷,李长江,薛润军,陈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493-4号申请执行人陈国义,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韩凤祥,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刘素珍,女,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韩晓宇(曾用名韩永利),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韩凤全,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韩凤廷,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李长江,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薛润军,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西哈嘎查。被执行人陈国峰(曾用名周峰),男,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2)右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韩凤祥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汉信用社6229760550600551116的账户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韩晓宇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汉信用社6229760550600388345的账户存款;三、冻结被执行人韩凤全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汉信用社6229760550600388436的账户存款;四、冻结被执行人韩凤廷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汉信用社6229760550600388758的账户存款;五、冻结被执行人李长江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汉信用社6229760550600522588的账户存款;六、冻结被执行人薛润军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汉信用社6229760550600388857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