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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何超红与朱翠丽、梁建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超红,朱翠丽,梁建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88-2号原告何超红,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26。委托代理人潘雁青,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金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朱翠丽,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245。被告梁建耀,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836。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超红诉被告朱翠丽、梁建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翠丽、梁建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超红撤回对被告朱翠丽、梁建耀的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71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何超红负担。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凤华 来自: